電子數據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
新證據規則來了!5月1日起,這些電子數據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(附:9大電子證據取證、存證、舉證指引)
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<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>的決定》將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。該決定進一步細化并擴大了電子數據的范圍。根據該決定電子數據包括:
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<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>的決定》將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。該決定進一步細化并擴大了電子數據的范圍。根據該決定電子數據包括:
(一)網頁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;
(二)手機短信、電子郵件、即時通信、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;
(三)用戶注冊信息、身份認證信息、電子交易記錄、通信記錄、登錄日志等信息;
(四)文檔、圖片、音頻、視頻、數字證書、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;
(五)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、處理、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。
(二)手機短信、電子郵件、即時通信、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;
(三)用戶注冊信息、身份認證信息、電子交易記錄、通信記錄、登錄日志等信息;
(四)文檔、圖片、音頻、視頻、數字證書、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;
(五)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、處理、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。
今后,這些電子數據都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啦!
一、手機短信
二、傳真件
三、電子郵件
四、網頁證據
五、電子聊天記錄
六、錄音
七、支付寶證據
八、微信證據
九、電子照片
十、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指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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